成都新都高新企业认证 一站式省心省力又省钱

时间:2021-10-19 02:48:02 买帖  |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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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秉承“诚信、拼搏、高效、专业”的经营理念,以满足企业各类需求为己任,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高效率”的商务服务,满足企业在沪及在中国不同经营阶段的需求。

四川川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多年的资深代理人和律师以及博士、硕士等高学历人才形成了公司的核心团队,现有专职人员30多名。代理人的专业覆盖了机械、电子、通讯、化工、医药、生物技术等众多技术领域。

我们提供的服务有:高新企业认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办理高新认证的程序

自我评价—— 网上注册 —— 资料整理 —— 网上申报 —— 纸质材料上报 —— 认证部门评审 —— 公示 —— 科技部备案 —— 认证通知 ——发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网上填报,本文就在进行高新认定网上填报时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一、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时,附件无法上传怎么办?

企业上传的附件材料的大小应该限制在5M以内,如超过则无法上传。

二、企业在提交高新认定申报信息时,为何保存不了?

企业按保存时,信息栏框如显示红色的,就说明该信息没填写正确,就保存不了。

三、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册信息后,为何一直显示正在处理中?

提交注册信息后,注册信息就发送到地方认定机构,地方认定机构要对该注册信息进行激活。可致电至联系地方认定机构查询。

四、打印高新认定申报书时,为何出现表格跨页或空白?

因每个表格是限定字数,其包括文字及空白的地方,文字不要分成几段,尽量减少空白格及空白行,不要超出限定字数,就可解决。

五、打印高新认定申报书时,为何有些栏目是空白的?

企业把文字直接粘贴进来时,把文档中的特殊字符粘贴过来,导致打印时不显示出来。企业应把文档文字复制到记事本中,再点击系统中空白框上方的按钮“粘贴为无格式文本”,就可解决。

六、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注册信息后,为何一直显示正在处理中?

提交注册信息后,注册信息就发送到地方认定机构,地方认定机构要对该注册信息进行激活。

七、原系统企业找回密码时,提示“企业信息不存在”?

可与地方认定机构联系,核对之前填报的法人代码和税务登记号是否错误,重新登录后将其修改为正确值。

八、企业进行高新认定注册,系统提示“该企业信息已存在”,如何处理?

说明企业曾经注册过,请直接登录,或者如为原系统用户则直接通过【密码找回】重置用户名和密码。

九、进行密码找回时,接收不到系统发送的链接邮件,如何处理?

可与地方认定机构确认联系人邮箱或修改邮箱。

十、企业用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丢失系统注册号如何查找?

可与地方认定机构联系查找。

十一、密码找回时,为什么发到邮箱的链接会提示失效?

进行密码找回时,系统提示进入邮箱进行激活后30分钟内使用系统发回的链接。如超过30分钟,该链接会自动失效。

十二、企业密码忘记怎么办?

企业用户点击首页右上角【企业申报】,再点击【密码找回】,输入相关信息,就可重置密码。

十三、2010.1.31前已注册过(在原高新认定系统中)的企业用户如何获得用户名和密码?

在原系统申报的企业用户只有一个注册号(22位),无用户名和密码,需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企业申报】,再点击【密码找回】,输入注册号、法人代码、税务登记号,注意法人代码要和原来填报时保持一致,输入后按提交,系统会发一个链接到联系人的邮箱,在30分钟内进入邮箱使用该链接,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有哪些?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注:对细分产品(服务)收入填写好与《重点领域》对应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产品收入

产品收入是指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的销售收入。

(二)技术性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 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交叉时如何选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的优惠就是企业所得税减免10%,减按15%征收,但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类型很多,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企业怎么选择或者能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呢?给您列几条相关规定供您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文件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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